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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2922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922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滨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被告: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盛大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L。

经营者:张春华。

被告: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A。

经营者:赵光明。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东营区飞雨调料店、东营区邻家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2907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2907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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