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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325号
案件名称张荣兵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荣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325号被执行人:张荣兵,男,1983年09月21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黔01知刑初16号判决,受理被执行人张荣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知识产权庭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荣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荣兵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荣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荣兵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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