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787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庭清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注册号500234600284138。
经营者:席庭清,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庭清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