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15号 原告:何军,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素晶,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何军诉被告姜素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何军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何军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何军负担,退回何军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