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95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金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行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肖,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肖家务村东边****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行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