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26号之一 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天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志峰。
委托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巧,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海县鑫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吕新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鑫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宁海县鑫达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杭州黑鹿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