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元路**中储物流社区**门面房。
经营者:梁建林,女,住西安市未央区。
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赔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66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梁建林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梁建林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梁建林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
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扣划了被执行人梁建林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2910元,扣除执行费667元,剩余案款2243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全部受偿。
本院已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梁建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梁建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梁建林负有继续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怡林烟酒便利店、梁建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