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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任敦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09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NATURE REPUBLIC CO.LTD.)与任敦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任敦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30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敦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米,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韩国纳益其尔)与被告任敦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国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被告任敦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国纳益其尔庭审中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任敦蘅辩称,1、韩国纳益其尔授权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无效,(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469号公证书所作的公证内容是无效的,其提交法庭的购买公证和鉴定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证据。

2、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被告早已于2010年3月20日将名下注册的淘宝店转让给他人经营,涉案商品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

3、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是被告淘宝店的受让人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于2018年9月16日从韩国免税店购买,有免税店购物小票、护照签证记录、往返机票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淘宝店转让协议》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早已于2010年3月20日将淘宝店及支付宝账号转让给了案外人康静。

本案涉诉产品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讼主体错误。

2、韩国首尔新罗免税店于2018年9月16日出具给案外人康静的涉案商品购物小票收据原件一张,以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系案外人康静于2018年9月16日自韩国免税店购买,是合法取得,涉案商品是在韩国出售的正品。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本院审查,涉案淘宝店登记的注册人为被告,《淘宝店转让协议》无法证明该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购物小票所载的购买产品与涉案商品的一致性不能确认,因此,对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韩国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郭锡玕系其法定代表人,该法人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洗液、化妆品等。

2019年1月1日,韩国纳益其尔与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表原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将韩国纳益其尔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4日,韩国纳益其尔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作为韩国纳益其尔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对中国大陆境内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可以转委托。

2019年6月20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岭在天津市南开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长岭在淘宝网站上被告注册的“蘅蘅7162534”店铺支付32元购买了芦荟胶一瓶。

针对上述购买过程,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作出(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469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看实物,该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在右下角的芦荟防伪码处存在差别,经放大镜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芦荟叶片上不存在锯齿条纹。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韩国纳益其尔作为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韩国纳益其尔授权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二、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根据韩国纳益其尔2019年1月1日的委托,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具有转委托其他公司代为调查取证的权限,基于此,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为调查取证。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9年6月20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韩国纳益其尔在获取侵权证据后,委托杨伟华律师代其进行维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杨伟华律师具有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权限。

故被告认为韩国纳益其尔取证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被告自称其将淘宝网店转让给案外人康静,康静系从韩国免税店购进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系正品。

庭审中,本院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提供的正品进行了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在防伪标识方面不同于原告生产的正品。

被告虽然提交了转让协议和购物小票收据等证据,但如前所述,涉案淘宝店铺至今仍注册在被告名下,该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已得到实际履行。

并且,购物小票收据结合护照和机票记录只能证明康静从韩国免税店购进过“自然乐园芦荟胶”产品,但该“自然乐园芦荟胶”与涉案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不具有一一对应性,即不能证明侵权的芦荟胶产品系购物小票中记录的产品。

综上,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假冒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销售该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其辩称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和原告为制止侵权公证取证以及委托律师出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并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敦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任敦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任敦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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