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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小倩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民初14423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小倩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小倩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442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路北侧、金鸿公路东侧奥飞动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金鹏,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小倩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21号303-2房。

法定代表人:江威。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小倩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2月23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小倩贸易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小倩贸易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全额预缴),减半收取后为9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科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郑梦晴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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