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1295号原告: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溪县茶业总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员宅村中国茶都E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24581145266D。
法定代表人:王金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超越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社区贝底田坊11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QLE2U。
法定代表人:陈瑜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溪县茶业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超越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茶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溪县茶业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5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