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22号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红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雨,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茹玥食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果园路交汇向东60米路北。
经营者:赵桃桃,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赵桃桃丈夫,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岸公司)与临沂商城茹玥食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茹玥食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两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被告茹玥食品经营者赵桃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两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8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6609245号、第19325970号、第16610048号、第19326295号、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系列注册商标专有权利人。
“蜜雪冰城”品牌自成立以来原告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和推广。
同时,原告在全国有近10000家蜜雪冰城门店,分布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络平台开设名为“咖啡奶茶饮品原料批发”的淘宝店铺,其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蜜雪冰城”系列商标进行产品描述、宣传与售卖,且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茹玥食品辩称:被告无侵权故意,销售数量少,现已下架所有侵权产品,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无力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1日,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6609245号“蜜雪冰城”商标、第16610048号“蜜雪冰城”商标,前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奶油(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水果蜜饯、果酱、肉松、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奶酪(截止);
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蔬菜汁(饮料)、可乐、柠檬水、葡萄汁、乌梅浓汁(不含酒精)、饮料香精、酸梅汤、无酒精鸡尾酒、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截止)。
上述两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0日。
2017年4月21日,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9325970号“蜜雪冰城”商标、第19326295号“蜜雪冰城”商标。
前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糖、蜂蜜、糕点、寿司、谷类制品、面条、玉米花、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截止);
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啤酒:饮料制作配料(截止)。
上述两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
2019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6日。
2019年9月10日,两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磊对浏览、截图网络侵权内容资料的相关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孔某、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王贺的监督下,两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浩磊使用公证处电脑,对相关网页进行操作截屏打印。
在淘宝网店(××)登录后搜索店铺“咖啡奶茶饮品原料批发”,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店铺“咖啡奶茶饮品原料批发”,在该店铺展示商品中有“盾皇蜜雪冰城柠檬粉伴侣果蜜鲜果伴侣浓缩果汁夏季冲饮品柠檬水”、“盾皇红枣牛奶速溶即冲红枣粉商用冬季热饮五谷粗粮王蜜雪冰城专用”、“蜜雪冰城紫薯麦麦拿铁三合一紫薯拿铁粉盾皇燕麦罐头连锁加盟用”、“蜜雪冰城燕麦牛奶即冲袋装燕麦奶茶早餐热饮牛奶五谷粗粮燕麦片”、“柠檬伴侣盾皇柠檬果蜜雪冰城柠檬水伴侣30kg包邮免费提供奶茶配方”商品。
将光标移至上述店铺店铺名称处,点击资质一栏中的“证”字图标,页面跳转后输入验证码,显示有该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临沂商城茹玥食品销售中心”,经营者“赵桃桃”。
上述事实由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46286号予以确认。
另查明,临沂商城茹玥食品销售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批零兼营:预包装食品。
还查明,原告曾与河南播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意开平面设计有限公司、郑州智元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微笑可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品牌进行宣传。
本院认为,原告两岸公司系第16609245号、第16610048号、第19325970号、第19326295号、第29042881号“蜜雪冰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茹玥食品在其淘宝网店铺内出售名称为“盾皇蜜雪冰城柠檬粉伴侣果蜜鲜果伴侣浓缩果汁夏季冲饮品柠檬水”、“盾皇红枣牛奶速溶即冲红枣粉商用冬季热饮五谷粗粮王蜜雪冰城专用”、“蜜雪冰城紫薯麦麦拿铁三合一紫薯拿铁粉盾皇燕麦罐头连锁加盟用”、“蜜雪冰城燕麦牛奶即冲袋装燕麦奶茶早餐热饮牛奶五谷粗粮燕麦片”、“柠檬伴侣盾皇柠檬果蜜雪冰城柠檬水伴侣30kg包邮免费提供奶茶配方”的商品,被告使用的“蜜雪冰城”字样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使得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产品及服务有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提供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由于被告未得到原告的许可或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故其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淘宝店铺内使用带有“蜜雪冰城”字样标识进行营业宣传和销售商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销售数量、经营时间、涉案产品的价格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商城茹玥食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8元,由被告临沂商城茹玥食品销售中心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