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2611号原告: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永恒·智慧广场**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群,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强,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系公司员工,担。
被告:深圳宇华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608v>法定代表人:解冰涛。
被告:深圳市华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南园路**上步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杰培训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解冰涛。
被告:深圳市凯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告:深圳市瑞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玮鹏花园综合楼)****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段亚利。
被告:深圳市华瑞国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鹏都大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鹏都大厦裙楼0403A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告:深圳市华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高新南十道北金地威新公寓2113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万勤。
被告:深圳凯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丽。
被告:张凯,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宇华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华杰培训中心、深圳市凯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瑞国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凯索科技有限公司、张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