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鱼台飞跃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一路南路东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Q。
法定代表人:韩飞跃,职务: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鱼台飞跃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