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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俊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525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俊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林俊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25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悦梅,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滨,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俊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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