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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2号
案件名称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科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成东,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

。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8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异议申请书,接受本院关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释明,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同意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安瑞光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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