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989号
案件名称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2989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夏延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饮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新宇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新宇食品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71583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2016年6月30日经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专注奶茶饮品的餐饮管理。

2018年8月1日,原告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贡茶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17329177号、第17158340号、第16166992A号、第1772968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其中第17329177号、第17729687号、第17158340号商标更是被广大消费者所喜爱,从而形成了极具显著性的完整商标体系。

经过多年的辛勤培育和大力宣传推广,原告的贡茶品牌知名度和商誉不断提升,市场综合占有率连续多年位列前茅,并且曾多次荣获国内外诸多奖项,诸如“国际知名品牌”等。

此外,影视明星“钱璇、张铁林”曾为其广告代言;

共和国将军团纪东将军、张训彩将军、孙之贵将军、刘德明将军以及王文先生曾莅临中国贡茶集团并赠与书画;

曾参与周总理诞辰120周年活动;

多次被各大媒体采访,争相报道,并被选入CCTV专题纪录片《品质》;

宣传片曾在美国纽约的时代广场放映。

然而,随着原告的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国内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仿冒的贡茶包装;

这些包装在标识设计上极力模仿正品,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是原告的产品。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使用涉案商标第17158340号,损害原告品牌形象及消费者权益。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为维护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新宇食品商行未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注册及其使用情况第17158340号“GONGCHA”商标的注册人为贡茶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截止),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

2018年8月1日,贡茶公司(甲方)与中饮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甲方将名下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乙方,正在办理转让手续。

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期间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贡茶公司授权中饮公司独占许可使用包括第17158340号“GONGCHA”在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期限为自合同签订日起至注册商标专用权期满终止。

中饮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一切必要的维权措施,包括代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诉讼中,原告提交荣誉证书照片,证明原告一直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且涉案商标影响力大。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情况2020年3月17日,中饮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其网购后卖家所发送的包裹外观及拆开包裹、查看包裹内的物品的过程及其在网络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查询该网购订单的相关页面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并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22742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显示,2020年3月17日,中饮公司委托代理人何燕玲在淘宝网“鸿宇食品奶茶原料批发”店铺(昵称为“夏延上”,公示的经营者营业执照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购买了名为“工厂直销贡茶高透注塑杯750700500通版9095口径加厚奶茶杯可定制”的商品一件(规格:95口径500贡茶杯),价格为160元,物流单号为513383469,另该商品页面显示累计评价为14,交易成功为9。

2020年3月23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签收了韵达快递工作人员投递的单号为513383469的包裹。

根据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燕玲于2020年3月24日来到该公证处,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何燕玲对上述包裹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查看,确认该包裹系其网购所得,之后现场拆开该包裹查看。

最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外包装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公证封存物为一次性塑料杯一箱,塑料杯杯身正面标有纵向的“贡茶”标识及横向的“GONGCHA”标识,杯身背面标有横向的“GONGCHA”标识,上述情况与涉案淘宝网店商品介绍一致。

中饮公司认为,新宇食品商行销售的塑料杯杯身上使用的“GONGCHA”标识与其第17158340号“GONGCHA”注册商标相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其他查明事实1.新宇食品商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等。

2.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0000元,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800元、样品费160元、差旅费100元及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荣誉证书复印件、公证书、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贡茶公司系第17158340号“GONGCH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饮公司与贡茶公司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饮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关于新宇食品商行是否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上述规定的“商标标识”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

本案中,新宇食品商行在其淘宝网店“鸿宇食品奶茶原料批发”销售带有“GONGCHA”标识的一次性塑料杯,上述一次性塑料杯一般用于盛装茶或其他饮料的包装物,上述“GONGCHA”标识与中饮公司主张的第17158340号“GONGCH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等)相同。

因此,新宇食品商行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GONGCHA”注册商标标识,客观上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了假冒中饮公司“GONGCHA”贡茶品牌的条件,属于侵害第17158340号“GONGCHA”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鉴于中饮公司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新宇食品商行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中饮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销售量较少)、侵权产品的类型、经营期间、规模,以及中饮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新宇食品商行应赔偿中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对中饮公司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宇食品商行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第171583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宇食品商行负担并于上述履行期内向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