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6388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雨,女,汉族,1997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逊克县************,公民身份号码:231************243。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崔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