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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胡伟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青岛日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29民初3728号
案件名称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胡伟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青岛日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宁市胡伟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青岛日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728号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T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传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南宁市胡伟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CJ。

经营者:胡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尚明,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丁庄工业园内中心路**:91370211MA3FE5CQ56.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国华,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胡伟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青岛日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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