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85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知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8911270号、第8228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支付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应龙钟表通信部自觉履行了本案债务609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剩余债权并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8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