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81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黑龙江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小宝百货店,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刘红静。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小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