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81刑初7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崇江,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人金崇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0日被实际羁押),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8月27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江黎,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崇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崇江及辩护人程江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崇江伙同金某(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常熟市陆家角新村2区3号楼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香江路106号为仓库,通过微信宣传销售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10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78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金崇江与金某位于常熟市尚湖×××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272件,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另外,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崇江从广东省广州市购进大量假冒“HAZZYS”、“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并将其中的1519件服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在被告人金崇江的住处,现场查获假冒“HAZZYS”、“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240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被告人金崇江因被公安机关抓获,未收到其于2020年3月7日至9日期间从他人处购买的215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金崇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金崇江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崇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崇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金崇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崇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崇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金崇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被告人金崇江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金崇江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金崇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并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金崇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金某(另案处理),以常熟市陆家角新村2区3号楼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香江路106号为仓库,通过微信宣传销售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GUCCI”、“LACOSTE”、“ARMANI”、“MONCLER”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10月1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有“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GUCCI”、“LACOSTE”、“ARMANI”、“MONCLER”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饰共计7831件,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崇江从广东省广州市购进大量假冒“HAZZYS”、“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用于销售牟利。
截至2020年3月,被告人金崇江已将其中的1519件服装实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3月10日,常熟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金崇江位于常熟市尚湖×××室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标注有“HAZZYS”、“BURBERRY”、“TOMMY”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计512件。
其中,标注有“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272件,系其于2019年10月11日前所购进,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标注有“HAZZYS”、“BURBERRY”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240件,系其在仓库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后另行购进,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熟市公安局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另外,因被告人金崇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未收到于2020年3月7日至9日期间从他人处购买的215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
又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金崇江在其位于常熟市尚湖×××室的住处,被常熟市公安局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金崇江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金崇江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崇江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李元芳的讯问笔录、金某的讯问与辨认笔录、证人杜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与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实物、常熟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与微信朋友圈信息、微信支付信息、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服装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权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与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崇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金崇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崇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崇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金崇江先前因本案被实际羁押的2日可以折抵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崇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崇江系初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崇江销售假冒“HAZZYS”、“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于2019年10月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仍旧从他人处购进假冒“HAZZYS”、“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其人身危险性大,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金崇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崇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HAZZYS”、“BURBERRY”、“TOMMYHILFIGER”、“GUCCI”、“ARMANI”、“MONCLER”等品牌的服装八千三百四十三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