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71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山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URGHP7W。
经营者:杨德平,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田骏鹏,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一审被告:罗坤琼,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田骏鹏、罗坤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7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两江新区三诚烟酒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