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949号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立即停止侵害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注册商品专用权的行为;
2、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支付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损失5000元;
3、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天宝兴食品批发部主动向申请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支付510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
申请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949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