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8号原告:张福松,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智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8N、28O自编9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张福松诉被告佛山市智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蓝牙音箱(A9)”、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福松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福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