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9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张苹便利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体育路与富强路交叉口西北角/div> 经营者:韩维民。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化公司)与武安市武安镇张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