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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华顺、曾金永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8刑初1341号
案件名称曾华顺、曾金永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8刑初13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华顺,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金永,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因犯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华就,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凤美,别名陈晓美,女,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五联村上里路4号及斜对面一栋房屋内,以被告人曾华顺为主生产和包装假冒壳牌、嘉实多等汽车机油成品。

被告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主要负责贴标、搬运等工作。

2020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凤美,并分别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五联村上里路4号查扣了壳牌防伪标240个、壳牌空瓶560个(存放在一楼)、壳牌空瓶72个、壳牌纸箱2个、壳牌空瓶105个(存放在二楼)、壳牌商标标识20000个、美孚贴纸9000张、美孚空瓶3000个、美孚空瓶4000个、美孚瓶盖2000个、美孚盖垫3000个、嘉实多贴纸28000张、嘉实多空瓶2500个、嘉实多空瓶4000个、嘉实多盖垫1000个、嘉实多瓶盖800个、标贴机1台、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手机1台、送货单6张等物品。

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五联村上里路4号斜对面一房屋查扣了壳牌防伪标96个,壳牌纸箱630个、壳牌空瓶40个、壳牌喜力商标标识26000个、美孚纸箱1230个、美孚盖垫500个、美孚空瓶780个(1升)、美孚瓶盖500个美孚贴纸4000张、美孚空瓶50个(4升)、嘉实多纸箱1290个、嘉实多空瓶280个空瓶(1升)、嘉实多空瓶300个空瓶(4升)、嘉实多盖贴150个、嘉实多瓶盖200个、嘉实多超嘉护机油5瓶、嘉实多磁护专享机油54瓶、嘉实多极护机油27瓶成品(1升装)、嘉实多极护机油39瓶成品(4升装)、嘉实多盖垫100个、嘉实多喜力机油6瓶成品、壳牌喜力HX7机油8瓶、壳牌超凡喜力机油12瓶、封口机1台、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M2手持喷码机1台、薄膜封口机1台等物品。

上述被查扣物品均为曾华顺所有。

上述扣押的含有“壳牌”、“嘉实多”、“美孚”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和产品,经注册商标人鉴定均为假冒标识和产品。

其中扣押的壳牌机油、嘉实多机油,经鉴定价值合计41334元。

2020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在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竹林路17号五楼一房间内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曾华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华就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陈凤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华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曾金永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曾华就、陈凤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户籍信息及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送货单、微信记录截图;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价格证明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

通话清单;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微信号信息查询、交易记录;

证人甘某1、赵某1、陈某1、曾某1、曾某2、赵某2、林某、骆某1、陈某2、黄某的证言;

证人邓某1、曾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被告人曾华顺的供述及辨认、指认材料;

被告人曾金永的供述及辨认、指认材料;

被告人曾华就的供述及辨认、指认材料;

被告人陈某4的供述及辨认、指认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华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曾金永、曾华就、陈凤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曾华就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华就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华顺、曾金永、陈凤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四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陈凤美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华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曾金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2月11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曾华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凤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五、缴获的假冒机油瓶、瓶盖、盖垫、标识、贴纸、机油成品1批,均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标贴机1台、封口机1台、压盖机1台、灌装机1台、喷码机1台、薄膜封口机1台、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手机4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文欣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淦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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