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68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李镇雄,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魏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受理李镇雄申请执行魏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标的152128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魏东3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6672.56元,据实收取执行费300元,剩余案款26372.56已支付申请人。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川01执680号之六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魏东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产权份额(房产登记号:2003登记字94806号,产权证号:1949765),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
经约谈申请人,其表示因查封的魏东名下位于广州的房产为共同共有,涉及析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没有魏东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本。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1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