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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任建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574号
案件名称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任建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任建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74号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建坡,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任建坡之妻),住同任建坡。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又以与被告任建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汪 健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薛清华书 记 员  郑晓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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