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182号申请执行人:朴振奎(PARKJINKU),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兴璇,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黄以信,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与被执行人马兴璇、黄以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马兴璇、黄以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朴振奎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4686元。
(根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马兴旋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被执行人黄以信在上述判赔数额的10000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朴振奎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马兴璇住所地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马兴璇银行账户余额269.48元、扣划被执行人黄以信银行账户余额11060.7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兴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马兴璇银行账户余额269.48元、扣划被执行人黄以信银行存款11060.75元(被执行人黄以信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已履行完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兴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马兴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兴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