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8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旧治乡三里店村名府路东转盘东南角)大海家电。
经营者:彭海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大名县昊程家电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元。
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