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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点易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41号
案件名称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点易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点易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1号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点易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李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潘晴,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点易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被告杭州点易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潘晴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10月21日,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中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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