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643号 原告:查浩明,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京韵之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龙溪路91341721MA2RAME5XR。
法定代表人:查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桢欣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经济开发区麻桥路兴科科技创业园**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MA2T239J9F。
法定代表人:冯炳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查浩明、安徽京韵之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至县桢欣坊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查浩明、安徽京韵之作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浩明、安徽京韵之作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浩明、安徽京韵之作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查浩明、安徽京韵之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