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9民初5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集宁区荷花综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海英,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栋。

被告:集宁区荷花综合超市。

经营者:姚玉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集宁区荷花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