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海英,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栋。
被告:集宁区荷花综合超市。
经营者:姚玉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省五宾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久发酒业有限公司、集宁区荷花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