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11号 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一江国际****。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软件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苏清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窦妪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马丽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娜,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银发瑞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