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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州市崇阳骏鑫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39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州市崇阳骏鑫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崇阳骏鑫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390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凯,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崇阳骏鑫酒行,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西前街**。

经营者:李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崇阳骏鑫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崇阳骏鑫酒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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