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99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楼**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耀宗。
被告深圳市腾鸿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高坡工业区****南面A法定代表人巫广标。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鸿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