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2153号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雨晴饮品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王旭,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雨晴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