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47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沙渠镇好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恒有路**。
经营者:唐良斌。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沙渠镇好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邑县沙渠镇好乐购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