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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淑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105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淑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淑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105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淑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城涵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49W9J5C。

法定代表人:郑淑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淑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朱清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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