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13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恒,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与被告曾庆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庆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I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