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6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伟,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亿家人副食百货店,经,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欧景城东门/div> 经营者:彭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亿家人副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