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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湘与苏友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925号
案件名称张丽湘与苏友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丽湘;苏友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25号原告:张丽湘,身份证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黄婷,均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友雄,身份证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原告张丽湘诉被告苏友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砂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张丽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丽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湘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丽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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