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0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益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金龙,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35,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卢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已由原告预付),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