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9590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四横路。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七五艺术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泳诚。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七五艺术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已就此案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为人民币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