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948号 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X4858XF,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琴川街道衡山路**衡丰家园**401。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01733451D,住所,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产业园合展路********div> 法定代表人:熊正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圣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苏州片刻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