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581号原告:廖安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欧祥瑞数码产品批发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刘祥。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欧祥瑞数码产品批发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10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廖安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审判长 陈文全审判员 应 连审判员 钟小凯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娜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