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094号之一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东大路2号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B302室。
法定代表人: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颖,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锦目,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恬恬,女,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恬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南京二次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