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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秋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2601号
案件名称马秋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秋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6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秋潮,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东兴,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秋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秋潮及其辩护人严东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起,被告人马秋潮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xx大街xx巷xx号一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GUCCI品牌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马秋潮,缴获各型号假冒GUCCI的手袋共计1225个及送货单一批。

经统计,马秋潮参与的已经销售的数额为181420元,以送货单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平均价计算,缴获的1225个手袋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155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秋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马秋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马秋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秋潮在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秋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秋潮系从犯;

2.被告人马秋潮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马秋潮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

4.被告人马秋潮家庭经济困难,母亲长期患病。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马秋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9月起,被告人马秋潮受雇他人在本市白云区xx大街xx巷xx号一楼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马秋潮,并当场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共计1225个及送货单一批。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计181420元,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及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计293145.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手机、钥匙、送货单、账簿等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5.证人戚某、颜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6.号码135××××****的通话记录;

7.商标注册、鉴定报告等材料;

8.到案经过;

9.被告人马秋潮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秋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秋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唯指控涉案金额及未认定被告人马秋潮犯罪未遂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被告人马秋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秋潮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秋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秋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马秋潮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马秋潮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秋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周树琴人民陪审员  黄彩平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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