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9789号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元街**D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YAH9J3W。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尊尚餐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上水径老围**104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GM45B。
法定代表人:明志。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尊尚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原告要求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并于同日以因变更事由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尊尚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免麻高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向其退还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