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2刑初6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其福,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人廖其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刑诉[2020]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其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邓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其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廖其福在未经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重庆国之四维卫浴有限公司、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广东省江门市水口镇在田村XX巷X号房屋作为制假场所,生产假冒“箭牌”、“金牌”、“四维”、“恒洁”、“惠达”品牌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176080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廖其福将其生产的假冒“惠达”品牌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以人民币8826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北定州的王某。
2.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廖其福将其生产的假冒“惠达”品牌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以人民币30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天津蓟州的肖某某。
3.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廖其福将其生产的189套假冒“箭牌”、“金牌”、“四维”、“恒洁”品牌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以人民币57620元的价格销售给涪陵区江北街道鸿发洁具经营部的梁兴龙。
2019年7月16日,涪陵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涪陵区江北街道鸿发洁具经营部查获被告人廖其福销售的假冒“箭牌”、“恒洁”等品牌的卫浴产品186套。
2019年8月7日,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水口镇沙堤新村X号将被告人廖其福抓获,查获“箭牌”纸箱、“惠达”纸箱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廖其福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其福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其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销售单、送货单、物流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
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登记证明及变更证明、产品鉴定意见书及结论等书证;
4.抓获经过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
5.证人王某、肖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廖其福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其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其福犯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
被告人廖其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退出犯罪所获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其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其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廖其福退出的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箭牌”纸箱、“惠达”纸箱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